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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為家庭主婦,
在面對離婚糾紛時,,
往往處于弱勢地位,,
但是,家務勞動的價值
不僅要被“看見”,,
更應該被“看重”,。
近日,芝罘法院審理了
一起被告為全職太太的離婚案,,
有效維護了女方的合法權益,。
案情回顧
原告朱某與被告劉某于2009年經人介紹相識,后確立戀愛關系并登記結婚,,婚后育有一兒一女,,劉某在生育子女后辭去工作,一直在家照顧子女起居上學,,所有收入靠朱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費,。
朱某稱二人婚初感情尚可,但劉某婚內出軌,,給朱某精神上造成極大痛苦,,并且劉某賦閑家中亦不做家務,雙方觀念差異巨大,,導致夫妻感情破裂,,故狀訴至法院,請求判決離婚,。
庭審中,,劉某否認朱某關于出軌的事實主張,并述稱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朱某對其不信任,,經常對其實施家庭暴力,,動輒打罵,甚至在公共場合也是一言不合就動手,。
圖片來源網絡
法院審理
在審理過程中,,法官嚴肅指責原告家庭暴力行為,要求其立即停止暴力行為,,停止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對被告所謂“出軌”的污蔑,,并告知其被告在照顧子女、家庭中的重要意義和價值,,勸說原告給予被告一定補償,。經過法官批評和勸說,,原告承認了錯誤,認可了被告的人生價值,。
最終,,經法官多次主持調解,原,、被告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:
一,、原、被告均自愿離婚,。
二,、原、被告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撫養(yǎng),,婚生女由被告自行撫養(yǎng),,原、被告均不需要另行承擔對方撫養(yǎng)子女的撫養(yǎng)費,;原,、被告每月探視對方撫養(yǎng)的婚生子女最少兩次,具體探視方式,、時間由雙方自行協(xié)商,。
三、原,、被告共同購買的房屋的財產性權益,、登記在原告名下的轎車、原告名下銀行賬戶內的全部存款均歸原告所有,,原告于2021年1月23日前支付被告上述財產的補償款93萬元;如原告未按期足額支付上述補償款,,則原告應立即按照100萬元支付補償款。
法條鏈接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(guī)定,,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,、照料老年人、協(xié)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,,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,,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。具體辦法由雙方協(xié)議,;協(xié)議不成的,,由人民法院判決。
典型意義
家庭是社會和諧的細胞,,家庭的和諧需要家庭成員的共同努力。被告結婚后放棄了自己的事業(yè),,成為了家庭主婦,、全職太太,,每天重復做各種繁雜事務,卻得不到理解,,甚至得不到丈夫的信任和尊重,。
在被告決心同意離婚時,法院幫助其維護了自身權益,,通過肯定全職太太的家務勞動價值,,傳遞出夫妻平等互愛,共擔家庭責任的價值導向,,彰顯了法律制度對權利的保護,,對人的關懷。
來源:芝罘區(qū)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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